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高人民群众临海亲海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近日,江苏省印发《美丽海湾试点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美丽海湾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补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补助办法》),强化制度保障与政策激励,持续推动美丽海湾建设。
《管理办法》重在指导地方在美丽海湾试点建设过程中开展海湾污染防治、提升综合治理能力,避免借美丽海湾之名,行人工造景之实,破坏自然生态本底。明确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省级美丽海湾示范项目申报评选工作,建设省级示范项目库,沿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设市级试点项目库。示范项目评选采取市县申报、省级遴选的方式。对建成的项目要强化运行维护,加大监管力度。《管理办法》还附上了滩净型、生态型、亲海型三种类型的美丽海湾建设技术指南。
《补助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明确美丽海湾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市县投入为主,省财政专项安排资金予以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价等工作。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通过市县申报、省级遴选的方式,每年通过竞争性评审确定一批美丽海湾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和财政部门作为项目申报主体,提出补助额度申请,原则上最高不超过项目环保投资额的20%,若项目所在的美丽海湾建设被评为省级美丽海湾示范项目,可另外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环保投资额的10%增加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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